1. 持 牌 人 在 處 理 任 何 全 部 或 主 要 供 人 居 住 的 香 港 物 業 的 買 賣 或 租 賃 時 , 應 按 《 常 規 規 例 》 下 的 規 定 進 行 及 使 用 表 格 1 至 6。
2. a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在 接 受 任 何 人 士 委 託 前 , 應 將 其 身 為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一 事 及 牌 照 號 碼 告 知 該 人 士 。
      (《 常 規 規 例 》 第 5 (1) 條 )
  b 持 牌 營 業 員 在 為 任 何 人 士 進 行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前 , 應 將 其 身 為 持 牌 營 業 員 一 事 及 牌 照 號 碼 告 知 該 人 士 。
      (《 常 規 規 例 》 第 5 (2) 條 )
3. 表 格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4. 物 業 資 料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5.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6. 首 次 出 售 連 住 宅 物 業 土 地 的 不 分 割 分 數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7. 尋 求 指 示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8. 廣 告 宣 傳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9. 視 察 及 查 看 物 業
a 持 牌 人 應 協 助 安 排 和 陪 同 買 方 視 察 及 查 看 物 業 (如 適 用 的 話 , 包 括 泊 車 位 及 公 用 地 方 ), 除 非 買 方 另 有 指 示 。
      (《 常 規 規 例 》 第 10 (a) 條 )
b 未 經 賣 方 事 先 同 意 , 持 牌 人 不 應 安 排 任 何 人 視 察 及 查 看 物 業 。
      (《 常 規 規 例 》 第 10 (b) 條 )
c 在 簽 署 買 賣 協 議 或 租 契 之 前 , 持 牌 人 應 確 定 連 同 有 關 物 業 出 售 或 出 租 的 東 西 , 並 應 為 此 擬 定 一 份 書 面 清 單 。
      (《 常 規 規 例 》 第 10 (c ) 條 )
10. 進 行 商 議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11. 買 賣 協 議 及 租 契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12. 佣 金
a 以 分 銷 放 盤 代 理 身 分 行 事 的 持 牌 人 , 不 應 向 主 代 理 的 客 戶 要 求 支 付 任 何 佣 金 。
      (《 常 規 規 例 》 第 14 (1) 條 )
b 持 牌 人 如 向 任 何 客 戶 推 薦 使 用 任 何 其 他 人 的 服 務 , 而 由 於 該 項 推 薦 或 由 於 該 客 戶 使 用 有 關 的 服 務 可 能 對 持 牌 人 帶 來 金 錢 上 或 其 他 實 益 權 益 , 則 持 牌 人 在 向 客 戶 推 薦 使 用 該 項 服 務 前 應 披 露 該 等 利 益 。
      (《 常 規 規 例 》 第 14 (2) 條 )
c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應 就 客 戶 所 支 付 的 任 何 佣 金 立 即 發 出 書 面 收 據 , 及 保 留 該 收 據 的 副 本 自 發 出 起 計 最 少 3年 。 本 指 引 也 適 用 於 就 客 戶 所 需 支 付 的 佣 金 而 發 出 的 發 票 。
      (《 常 規 規 例 》 第 14 (3)、 (4) 條 )
13. 備 存 帳 目 及 紀 錄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14. 有 效 控 制
持 牌 地 產 代 理 應 設 立 妥 善 的 程 序 或 制 度 , 以 監 管 和 管 理 其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, 並 確 保 其 僱 員 或 在 其 轄 下 的 人 士 遵 守 《 條 例 》 及 其 附 例 。
      (《 常 規 規 例 》 第 15 條 )
15. 應 由 合 夥 人 遵 從 的 條 文
  凡 某 合 夥 業 務 有 二 名 或 以 上 的 成 員 為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, 而 以 上 5. b , 7 , 8 , 9 10 各 段 的 規 定 已 獲 最 少 一 名 該 等 成 員 遵 守 , 則 在 這 情 況 下 (亦 僅 在 這 情 況 下 ), 該 等 規 定 將 被 視 為 已 獲 每 名 成 員 遵 守 。
      (《 常 規 規 例 》 第 16 條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