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. 首 次 出 售 連 住 宅 物 業 土 地 的 不 分 割 分 數
a 在 賣 方 (通 常 是 發 展 商 ) 第 一 次 出 售 連 物 業 土 地 中 的 不 分 割 份 數 的 情 況 下 ,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應 與 賣 方 訂 立 書 面 協 議 並 述 明 :
  i 代 理 須 按 照 表 格 1 的 規 定 取 得 該 表 格 第 1 部 列 明 的 資 料 。 在 代 理 採 取 過 所 有 合 理 步 驟 和 已 盡 一 切 努 力 後 仍 不 能 取 得 該 等 資 料 的 情 況 下 , 代 理 須 向 賣 方 取 得 該 等 資 料 ;
  ii 除 非 有 關 物 業 屬 一 未 完 成 的 建 築 物 的 某 個 單 位 , 否 則 代 理 須 獲 賣 方 提 供 表 格 1第 2部 ;
  iii 代 理 是 否 亦 獲 准 為 買 方 行 事 ; 及
  iv 如 代 理 亦 為 買 方 行 事 , 則 他 須 在 協 議 中 披 露 他 對 有 關 物 業 所 擁 有 的 任 何 金 錢 上 或 其 他 實 益 權 益 。 如 該 等 權 益 於 簽 訂 協 議 後 產 生 , 則 他 亦 須 作 出 書 面 披 露 。
      (《 常 規 規 例 》 第 7 (1) 條 )
b 若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同 時 代 表 買 賣 雙 方 , 應 告 知 兩 邊 客 戶 他 代 表 雙 方 事 。 如 其 中 一 方 客 戶 要 求 取 得 另 一 方 客 戶 提 供 的 有 關 物 業 的 資 料 , 他 亦 應 提 倎 該 等 資 料 , 除 非 另 一 方 客 戶 曾 明 確 表 示 不 可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。
      (《 常 規 規 例 》 第 7 (2) 條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