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 表 格
a i 在 代 表 賣 方 出 售 物 業 , 或 在 代 表 買 方 而 賣 方 並 沒 有 地 產 代 理 代 表 的 情 況 下 ,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應 填 妥 表 格 1。
  ii 在 代 表 業 主 出 租 物 業 , 或 在 代 表 租 客 而 業 主 並 沒 有 地 產 代 理 代 表 的 情 況 下 ,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應 填 妥 表 格 2。
  iii 在 代 表 賣 方 出 售 物 業 的 情 況 下 ,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應 與 賣 方 簽 訂 表 格 3。
  iv 在 代 表 買 方 購 入 物 業 的 情 況 下 ,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應 與 買 方 簽 訂 表 格 4。
  v 在 代 表 業 主 出 租 物 業 的 情 況 下 ,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應 與 業 主 簽 訂 表 格 5。
  vi 在 代 表 租 客 承 租 物 業 的 情 況 下 ,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應 與 租 客 簽 訂 表 格 6。
b 任 何 表 格 , 均 應 按 照 該 表 格 內 的 指 引 及 指 示 填 寫 , 應 附 同 該 表 格 內 指 明 的 文 件 , 及 應 以 表 格 內 指 明 的 方 式 提 交 予 表 格 指 明 的 人 士 (如 有 的 話 )。
      (《 常 規 規 例 》 第 3 (2) 條 )
c 提 供 任 何 表 格 的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應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盡 快 取 得 該 表 格 列 明 的 資 料 及 確 保 該 等 資 料 及 表 格 內 其 他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。
      (《 常 規 規 例 》 第 3 (3) 條 )
d i 買 賣 或 租 賃 與 住 宅 物 業 分 開 的 泊 車 位 ;
  ii 非 獨 立 單 位 (獨 立 單 位 指 有 獨 立 煮 食 設 備 及 浴 室 (不 論 是 否 設 有 廁 所 ) 的 獨 立 住 宅 ) 的 租 賃 ; 及
  iii 首 次 出 售 連 住 宅 物 業 土 地 中 的 不 分 割 份 數 。
      (《 常 規 規 例 》 第 3 (4) 條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