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 |
物 業 資 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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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 |
持
牌 地 產 代 理 應 就 其 訂 立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的 物 業 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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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 |
在
代 表 賣 方 期 間 , 管 有 或 控 制 表 格 1 (買 賣 的 情 況 下 ) 或 表 格 2 (租
賃 的 情 況 下 ) 指 定 的 物 業 資 料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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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 |
在
合 理 的 範 圍 內 確 保 能 信 納 i
段 物 業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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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i |
按
表 格 1 (買 賣 的 情 況 下 ) 或 表 格 2 (租 賃 的 情 況 下 ) 訂 明 的 方 式 向
訂 明 人 士 提 供 i 段 的 物 業 資
料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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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v |
通
知 身 為 賣 方 的 客 戶 所 有 在 客 戶 明 確 指 示 無 須 再 通 知 或 有 關 地 產 代
理 協 議 有 關 條 文 不 再 適 用 (兩 者 中 以 最 早 者 為 準 ) 前 收 到 的 要 約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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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 |
向
客 戶 披 露 對 有 關 物 業 擁 有 的 所 有 金 錢 上 或 其 他 實 益 權 益 , 和 若 售
出 /租 出 或 購 入 /租 入 該 物 業 會 為 其 帶 來 的 所 有 利 益 (包 括 佣 金 或 其
他 任 何 種 類 的 權 益 ) ; 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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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i |
若
同 時 代 表 買 賣 雙 方 , 告 知 兩 邊 客 戶 他 代 表 雙 方 一 事 。 如 其 中 一 方
客 戶 要 求 取 得 另 一 方 客 戶 提 供 的 有 關 物 業 的 資 料 , 他 亦 應 提 供 該
等 資 料 , 除 非 另 一 方 客 戶 曾 明 確 表 示 不 可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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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
條 例 》 第 36 (1) 條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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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 |
任
何 以 營 業 員 身 分 受 僱 於 地 產 代 理 的 持 牌 人 , 若 就 某 項 物 業 進 行 地
產 代 理 工 作 , 應 遵 從 以 上 2.28.1 (d), (e)及 (f) 各 段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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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
條 例 》 第 36 (3) 條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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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 |
凡
一 名 經 理 就 某 項 物 業 行 事 , 他 應 如 訂 立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的 有 關 持 牌
地 產 代 理 一 樣 遵 守 以 上 2.28.1 段 的 指 引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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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
條 例 》 第 38 (3) 條 ) |